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一)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志哲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