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
乙○○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就被上訴人丁○被訴偽造土地買賣契約移轉登記部分諭知免訴,被訴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諭知不受理,被訴侵占補償費及偽造七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七十二年二月七日切結書部分與被上訴人乙○○、甲○○部分諭知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楊商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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