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台北杭南郵局(八四支局)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