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判決案號: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八十九年度少連上易字第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本院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二四號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少連上易字第五號判決正本、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0五七號裁定書影本,暨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護字第二七六號案執行卷宗結果,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合法,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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