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九0號
聲請人 施永棟英舫服飾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明有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曾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函知聲請人應予補正之事項,包括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並於同年七月二日再次定期命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然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前述事項,此有送達回執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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