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申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義堯 右當事人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五一三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七號)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執行卷核閱屬實。是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茲聲請人向本院為限期起訴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