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照評 、 黃朝忠 、 黃貞華 、 黃雅鈴 、 黃傑 、黃家
楚、 黃胡秀環 、 黃煥智 、 黃怡萍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5144元,原告僅繳納48
50元,尚欠14萬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