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被   告 淇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素柳
被   告  高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何時取回RAA-6038號車?㈡提出代墊款630元
、法務費用3,000元、其他費用6,890元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