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6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錦祥 、 呂慧如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842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