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710號
原   告 鄉林桂冠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光
被   告  張年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44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2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5日寄存送達(臺中市警察局霧峰
分局成功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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