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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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智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900元(計算式:
60,000-12,100=47,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