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智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900元(計算式:
60,000-12,100=47,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