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09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被 告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行原記載「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應更正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係屬誤繕,應更正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