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56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