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36號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婚字第73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就離婚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就損害賠償之財產上請求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