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0號上訴人丙○○
丑○○甲○○庚○○申○○未○○卯○○乙○○巳○○午○○辰○○壬○○己○○戌○○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寅○
辛○○丁○○戊○○癸○○酉○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員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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