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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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為「未依教育召集令所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至位在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十五號之『兵崗營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證據部份應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新佳派出所查尋人口訪談紀錄表一份」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新佳派出所調查筆錄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犯罪之原因乃肇始於疏忽;⑵對國防兵員召
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之損害;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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