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
258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確定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5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涉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該判決在卷足憑。嗣聲請人不服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上訴逾期,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亦有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可稽。則本件管轄法院,即為判決之原審法院,應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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