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箐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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