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
原   告  陳彭鄭
       陳明
       陳明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瑋津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3樓
            之2
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設新竹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住臺中市○○區○路○○○號3、4樓
複 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設臺中市○區○○○道○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臧秉琪   住同上
       蔡褘哲   住同上
被   告  陳明國   住臺中市○○區○○路○○號
       陳振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
            之9
       陳宥銓   住同上
被   告  王錫南   住臺中市○○區○○路○○號
       王錫祺   住臺中市○○區○○○路○○號
參 加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設臺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   住同上
       陳俊安   住同上
       王伯軒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8頁第2行、第19頁第24行、第21頁第18行關於「民
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地政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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