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王景先 即東邦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成萬財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