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389號
原 告 吳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任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
狀正本與繕本到院,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第117條前段及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並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54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