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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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曾芷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永成 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鄭永成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9567號),惟被告
鄭永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7,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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