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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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韋博
許嘉哲王志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