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96號聲請人 王柏翔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王柏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請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王柏翔之代理人。
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