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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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保志
陳飛汎 洪秀美 陳靜慧 陳靜宜 被告 羅筠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