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 周麗鳳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 律師複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巿價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及其上同段456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4696建號建物)、同段46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層(權利範圍113分之1,含共有部分4695、469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其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雖主張以課稅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惟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遠低於新北市房屋交易價格,另依據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1頁),其上載明系爭房地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堪認始為系爭房地市價,並應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原告前僅繳納2萬2,186元,扣除該部分後,尚應補繳10萬4,214元(計算式:126,400-22,186=104,214)。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 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