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彰化銀行城東分行│九十年十月二日│貳拾貳萬捌仟伍佰│0000000││││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職│││柒拾壹元│││││工福利委員會││││││├─┼─────────┼─────────┼───────────┼────────┼────────┼──┤│2│ 王俊傑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九十年十月二日│壹萬壹仟肆佰玖拾│0000000│││││││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