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複代理人    魏美娟
被   告   謝東融
被   告   謝君琪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原告複訴訟代理人魏美娟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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