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博翔
被 告 林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原花小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下午3時06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博翔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8,723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