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甲○○○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訴訟代理人 尢英夫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法官簡源希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