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拾張及傳真機貳台,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七日止,在臺中縣○○鎮○○街○○○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起訴書誤載為公共場所),私設俗稱「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以每期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僱傭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乙○○○負責接聽電話或接收傳真,紀錄賭客所簽立之號碼。其賭博方式係將簽單分港式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等四種,每組自O一至四七號有四十七個號碼,參與賭博之人,每簽選乙組號碼須繳一元至五百元不等,若所簽選之號碼與每週二、四同日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特別號或六組號碼中之任二組、任三組或任四組相同者為中獎,選中「二星」者可贏得賭金五十五倍之彩金,選中「三星」者可得賭金五百三十倍之彩金,選中「四星」者可得賭金七千倍之彩金,選中「特別號」者可得賭金三十五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數悉歸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藉以營利。迨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上開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單二十張及傳真機二台(起訴書誤載為一台)。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單二十張及傳真機二台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二人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博者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二人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供人簽賭行為,無非欲達最終「六合彩」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應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均屬接續行為,而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被告二人間,就本件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二人先後經營多期六合彩賭博所犯上開三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規模、次數,經營六合彩賭博對社會風氣之敗壞甚大,及被告二人事後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深知悔悟,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被告甲○○○所處罰金刑部分併應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二十張及傳真機二台,均係被告甲○○○所有,供上開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悌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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