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六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曾向合法申請聘僱泰國籍勞工BIACHE.BOOMUE一名,來台在台中市○區○○里○○路一五四之一號其住處,從事家庭看護其祖母之監護工之工作(其核准期限為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嗣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其祖母過世,乙○○明知該監護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依規定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且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居間將該泰籍勞工轉介至甲○○處由甲○○聘僱非法工作;甲○○明知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竟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之代價,未經許可聘僱前開乙○○申請聘僱之泰國籍勞工BIACHE.BOOMUE,在台中市○區○○街二二四之一號前甲○○所經營「台南肉燥飯」之路邊攤處,從事洗碗及打掃清潔之工作。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在台中市○區○○街二二四之一號前甲○○所經營「台南肉燥飯」之路邊攤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該泰國籍勞工BIACHE.BOOMUE於警訊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件、護照影本一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二人之前開自白,均確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右開犯行,均足以證明。
二、按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又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為他人非法工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但書、第五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於其所申請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泰國籍勞工BIACHE.BOOMUE,在其聘僱許可之有效期限內,將之轉介給未有聘僱許可之甲○○,自屬違反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是核其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公訴人認被告乙○○係與被告甲○○共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次按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甲○○之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其聘僱之人數為一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論處。按被告甲○○僱用泰國籍勞工BIACHE.BOOMUE時,其許可尚未失效等情,已如前述,故公訴人認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有未洽,然其所犯為同條款之罪,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二人因一時失慎,致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各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僱或留用人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玖萬元以下罰金;其僱或留用人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