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被告蔡易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易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