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陳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平合實業有限公司、岩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平合實業有限公司、岩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5,17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