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 陳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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