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宇 訴訟代理人 黃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1、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1、17
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3月5日│690元│BA0一六七九九││││限公司曾盛宇│行│││二││├─┼─────────┼─────────┼───────────┼────────┼────────┼──┤│02│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2月5日│6,565元│BA0一六七九八││││限公司曾盛宇│行│││七││├─┼─────────┼─────────┼───────────┼────────┼────────┼──┤│03│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2月5日│2,000元│BA0一六七九八││││限公司曾盛宇│行│││九││├─┼─────────┼─────────┼───────────┼────────┼────────┼──┤│04│美甲室內裝修設計有│臺灣銀行建國分行│102年1月10日│5,175元│AD三四三三五二││││限公司曾盛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