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李自偉 被告豐億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對於訴外人 徐世榮 有新臺幣(下同)1,539,867元之債權存在為由,訴請:確認徐世榮與被告公司間之薪資及其他債權存在。依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應為其對徐世榮之債權數額1,539,867元,加計其聲請強制執行該債權之費用12,319元(倘原告之主張有理由,債務人徐世榮即得實際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為1,552,186元,是本件訟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2,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