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順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明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