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蘇增國 原告與被告 陳杭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陳杭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