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千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千惠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被告係在己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弄00號之二層樓合法建物之旁邊及樓上搭建非法建物,高度則共約為九公尺。⑵審酌被告係在遭違建強制拆除後又在現地重起爐灶,無異與國家法令及執法機關挑戰,並審酌被告違法興築之面積匪小,被告若不主動拆除,則勢須先行耗費國家不少公帑以代之拆除再向其求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270號被告簡千惠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千惠於民國100年11月間,未向主管機關聲請並取得建築執照,即逕行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弄00號自己所有之房屋前、後,以RC加強磚、木頭、鋼筋等材質,搭建樓1至4層、約9公尺、面積約19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後經桃園縣政府於101年2月1日依法查報並張貼稽查通知單,復於101年3月6日依法強制拆除,詎簡千惠又於101年3月間,在上開地點以RC加強磚材質,重行搭建高度、面積均相同之違章建築物,嗣於101年4月2日,為桃園縣政府再行覆核稽查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千惠供陳不諱,核與卷附桃園縣政府於101年12月4日以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舉發所附之查報資料及照片相符,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檢察官黃靖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