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 宋奎聲 相對人 宋成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102年度亡字第40號宣告宋成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民國91年10月間離家未歸,多年未與家人聯絡,經其父親即聲請人宋奎聲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40號宣告相對人於98年10月10日死亡。惟相對人現已尋獲仍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規定,請求本院撤銷上述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受死亡宣告之人於98年離家,聲請人以相對人已失蹤,嗣經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經本院為死亡宣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亡字第40號卷宗查核無訛。又相對人現仍生存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且據相對人親自到庭陳稱:這幾年睡公園、工地、撿垃圾、打零工維生等語;並經證人即相對人母親 宋陳 罔腰當日指認在場之相對人即宋成文本人無誤(見本院102年9月12日訊問筆錄),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仍尚生存乙節,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