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劉泰億 被告 張秋泉
詹淑薰 賴滿廷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萬5500元(115x97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