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被 告 劉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