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許竣雄
被 告 盧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簡字第2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