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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