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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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黃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簡字第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辦現金卡,借款使用卻未依約清償所借款項,原告經受
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
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之主張不爭執
,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即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