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治
陳道明
林姿伶
林樹泉
林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憶茹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陳英治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英治繳
納。
(二)上訴人陳道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道明繳納。
(三)上訴人林姿伶、林樹泉、林進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姿伶
、林樹泉、林進賢連帶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