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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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許邇瀚
沈里麟
被 告 楊書宜 即 楊珠鴦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簡字第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讓與塗應書、信用
貸款保險理賠申賠申請書、理賠金額計算表、債權讓與同意
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