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翠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翠華(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判決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僅履行47小時之義務勞務,其違反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緩刑制度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在於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無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寬典,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
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6年10月24日判決確定;嗣經檢察官以北檢泰枇106執護勞145字第1069023380號函通知受刑人於107年1月11日報到參加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並於同月17日到署接受勞務機構媒合,復經檢察官以北檢泰枇106執護勞145字第1079010093號函通知受刑人於107年2月8日報到參加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並於同年3月2日到署接受勞務機構媒合,並均告知應於10
7年6月23日前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受刑人於同年5月
4日簽署義務勞務執行同意書,復經檢察官發函告誡,再由受刑人簽收儘速履行義務勞務通知書,受刑人乃先後於前揭義務勞務履行期滿(107年6月23日)前,提供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合計16小時之義務勞務,再經檢察官發函通知洽談後續事宜,受刑人因而具狀稱:「因長期服用精神科藥品,又被人恐嚇,又被房東趕,所以沒有照檢察(全文均誤載為「檢查官」)官大人執行義務服役,所以請檢察官大人再給本人劉翠華一次機會」等語,檢察官乃於107年7月12日准許受刑人延長義務勞務履行期間至同年9月25日,受刑人復提供附表編號五至十三所示合計31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前揭簡易判決、函文、執行同意書,告誡函、通知書、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稽(見10
6年度執保字第402號卷、106年度執護勞字第145號卷),固堪認受刑人並未於檢察官指定之履行期間完成上開80小時之義務勞務。
㈡本院因本件聲請通知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受刑人雖未能到
庭說明,然依前揭判決所載受刑人需扶養母親,現以擺地攤為業、家境勉持等情,而受刑人亦於執行期間以前揭書狀陳稱有「長期服用精神科藥品,又被房東趕」等語,足徵受刑人於履行義務勞務期間除需肩負家庭經濟重擔,且承租房屋期間與房東之相處亦有矛盾。再參諸受刑人前後提供附表所示合計逾半之47小時義務勞務,於檢察官107年7月12日准許延長履行義務勞務期間後,復積極提供31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月間之履行情形尚屬密集、穩定,顯與一般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等具惡性、重大情事有別,自難認受刑人已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未合。此外,卷內復查無證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附表┌──┬───────┬────┬──────┐│編號│日期│履行時數│累積完成時數│├──┼───────┼────┼──────┤│一│107年5月22日│2小時│2小時│├──┼───────┼────┼──────┤│二│107年6月1日│6小時│8小時│├──┼───────┼────┼──────┤│三│107年6月7日│4小時│12小時│├──┼───────┼────┼──────┤│四│107年6月19日│4小時│16小時│├──┼───────┼────┼──────┤│五│107年7月25日│6小時│22小時│├──┼───────┼────┼──────┤│六│107年7月26日│3小時│25小時│├──┼───────┼────┼──────┤│七│107年7月30日│4小時│29小時│├──┼───────┼────┼──────┤│八│107年9月11日│3小時│32小時│├──┼───────┼────┼──────┤│九│107年9月14日│3小時│35小時│├──┼───────┼────┼──────┤│十│107年9月18日│3小時│38小時│├──┼───────┼────┼──────┤│十一│107年9月19日│3小時│41小時│├──┼───────┼────┼──────┤│十二│107年9月20日│3小時│44小時│├──┼───────┼────┼──────┤│十三│107年9月27日│3小時│47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