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陳秀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
┌───────────────────────────────────────┐│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臺幣)│││├──┼────┼───────┼──────┼─────┼──────────┤│001│ 宋瑞祥 │106年9月15日│3萬9,300元│0000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002│宋瑞祥│106年10月31日│59萬9,443元│0000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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